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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可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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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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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物业公司与业主健康权纠纷

损害赔偿2022-03-04|人阅读

案件事实:

被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某市某区某物业管理方。原告黄某于2020年7月15日由上海市来到该小区探望祖母。彼时正值我国部分地区出现聚集性新冠肺炎疫情,某市有关部门发布紧急防控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社区出入口值班值守,加强验码、亮码、登记等疫情防控措施。2020年7月19日9时许,黄某骑共享单车进入小区,物业公司值守保安当即呼喊要求其停车接受亮码、登记等疫情防控检查措施。黄某听到有人呼喊后回头观看,随即加速向前骑行。值守保安即骑车追赶,伸手接触原告背部时车辆失控摔倒。后黄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7501.3元。

法院认为: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事发之时正值聚集性疫情扩散、防控形势严峻的关键时期,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政策要求派员值守、验码登记、阻拦冲岗,是履职尽责的体现,其行为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黄某在物业人员大声呼喊之际却加速骑行,最终导致摔伤,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遂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社区是疫情防控的第一线,是遏制疫情扩散的重要战场,必须落实各项防疫措施,每个公民都应该积极配合,遵守规约。

本案中,黄某的行为显然是漠视法律,肆意妄为的。在新冠疫情的严峻态势下,黄某不遵照规定配合检查,反而还强行闯小区,这样行为轻则接受教育批评,重则可能要治安拘留。所以,依法支持社区履行防疫职责,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防疫秩序,凸显了司法服务和保障大局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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