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来临,聚会增多。
举杯欢庆的同时,提醒参加聚会和劝酒的朋友,被劝酒人因此发生事故,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小酌怡情”,本是喜事一桩,过度饮酒,不料酒醉人也伤。
假期工友聚会,一人醉酒后在宿舍猝死,家属向酒友索赔
某年1月21日,在工地上班的王某乙利用单位放假发起工友聚会。
1月22日晚5点半左右,工友多人至附近饭店参加了聚餐。席间,王某乙的哥哥王某甲主动敬酒(酒精浓度较高)。
后王某甲因饮酒过量致醉酒,行动无法自理。
故晚上七点多席散后,由王某乙及工友一行用三轮车将醉酒的王某甲送至工地工棚休息(善意提示:遇到同行或他人醉酒失去意识,应视情况及时拨打120急救或尽快送至医院醒酒)。
到达工棚后,王某甲由弟弟王某乙看护,弟弟给王某甲盖好被子后,便休息。当晚10点,弟弟未听到王某甲熟悉的呼噜声,觉察有异,起身察看已推不醒王某甲。
王某乙通知工友并拨打120急救,医生到场后表示王某甲已无生命体征。随即拨打110报警,警察及刑侦大队法医到达现场后排除他杀。
此后,家属要求单位和工友承担赔偿责任。
经司法所调解,工友作为酒友,王某乙作为聚会组织者、酒友、看护义务人,未尽到谨慎注意、看护和救助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死者家属作出一定的赔偿。
而王某甲的死亡,不属于工亡,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可结算工资后适当进行人道主义补偿。
一起喝酒就一定要担责吗?未必。
白某于某天晚上在外聚餐喝酒,结束后朋友将其送往酒店后离开。随后白某独自离开酒店,经过某湖边时不幸溺水而亡。
其家人认为与白某一起的9名共同聚餐者没有尽到注意和照顾义务,应当对白某的死亡承担责任,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在吃饭唱歌期间9名同桌聚餐者有对白某进行劝酒、灌酒的行为,且其中4人在白某等人吃饭唱歌尚未结束时就已先行离开。饮酒之后,白某等6人是走路到住宿酒店,可见白某行动正常,此时并未处于醉酒状态。
此次聚餐的组织者李某夫妇将白某在内的4人安全送至酒店住宿,待所有人办好手续拿到房卡并送至电梯后方才离开,故李某夫妇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
从监控录像中可见,白某办理住宿手续时神志正常,并没有醉酒的相关表现,因此同住酒店的另3名聚餐者在此情况下也并不存在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形。
白某的直接死因是溺亡,是在其自行离开酒店后发生,而其离开酒店的行为也出乎一般人预料,且监控中可见其离开酒店时步伐稳定还边走边打手机,也可证明当时白某并未醉酒,行动自如。
综上, 9名被告均不存在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形。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后,原告提起上诉。厦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劝酒有风险,共饮需谨慎
通过以上案例,如果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则组织、参与者存在过错。
但该谨慎注意义务的程度应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比如白某的直接死因是溺亡,是在其自行离开酒店后发生,而其离开酒店的行为也出乎一般人预料,且监控中可见其离开酒店时步伐稳定还边走边打手机,也可证明当时白某并未醉酒,行动自如,且共同聚餐者未对白某进行劝酒、灌酒的行为,则不存在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形;
而王某甲在饮酒场所已失去行动能力,处于醉酒状态,组织者及参与者应尽到注意和照顾的义务。
注意
酒友劝酒引起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劝酒或相关行为:
1、强迫性劝酒;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3、未安全护送醉酒者;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聚餐组织者、共同饮酒人、饮酒活动参与人对他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义务导致参与者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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