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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景德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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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对于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和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

合同纠纷2023-01-03|人阅读

  承包人对于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和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

  景德镇建设工程律师认为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和违约金可同时主张,利息和违约金的性质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至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合同对利息标准另有约定的除外。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违约金是通用合同条款违约责任约定的具体体现,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范畴。

  建设工程纠纷类案件较其他民事纠纷复杂很多,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应当以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的审判意见为准。有些法院不认可违约金、利息可以并存,而有些法院认可违约金、利息可以并存。

  相关规定:

  (1)不能并存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能否一并请求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

  承包人不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既请求发包人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又同时请求支付相应利息。

  (2)可以并存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第十六条:当事人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的,可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的总额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基础利率4倍范围内的,应当综合违约行为的情节、程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进行确定。

  当事人主张的总额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基础利率4倍范围的,应当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数额,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第三十六条: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依照其约定,发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之和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承包人的主张,一般不应同时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利息单独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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