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毛伟律师
毛伟律师
江西-景德镇
主办律师

施工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要求按约定结算

合同纠纷2023-01-05|人阅读

  景德镇建设工程纠纷律师谈施工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要求按约定结算,而承包人要求按定额标准结算,如何处理?

  施工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要求按约定结算,而承包人要求按定额标准结算,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具体理由如下:(1)建设工程定额标准属于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定额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筑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指完成一定计量单位产品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资金消费的规定额度,属于政府指导价范畴。在合同没有约定按定额价结算时,不应以定额确定价款。(2)现行法律并未赋予当事人按定额结算的权利。《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该法条尚未赋予承包人选择定额标准进行结算的权利,除非双方另行约定。(3)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其约定的结算标准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从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考虑,只要验收合格,就应当支持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按定额计算,一方可能获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收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511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由债权人负担。

  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楼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素编码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毛伟律师
您可以咨询毛伟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