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刘川文律师
刘川文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更换手机号码导致还款逾期,借款人能否主张解除信贷不良记录?

合同纠纷2020-09-28|人阅读

今天让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人物均为化名):

2009年9月,个体经营者陈某作为借款人,其妻刘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4次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合计125万元,双方签订4份《个人借款/担保合同》。4份合同中,除借款数额和借款时间不同外,其它约定相同,涉及以下内容的条款均用黑色加粗字体显示:贷款期限为120个月,贷款年利率为6.534%,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次月起的每期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期最后一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借款人同意贷款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供贷款或还款提示服务,借款人预留的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主动通知贷款人进行修改,若上述信息发生变更而未及时修改,致使借款人无法收到信息或者造成信息泄露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合同中预留了陈某及刘某某的电话号码,其中刘某某的电话号码在银行系统设定为催收号码。在合同履行期间,刘某某的电话号码进行过变更。期间,陈某没有接到银行短信还款提醒,因记错还款时间出现多次逾期还款情况。某银行曾给陈某出具“陈某在贷款存续期间因生意繁忙,出现逾期现象,不存在主观故意和恶意拖欠行为,陈某是我行优质客户,信誉良好”的证明。2019年4月,陈某将所有贷款提前结清,期间共存在违约记录57次。某银行将陈某的逾期还款记录提供给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于存在不良信用记录,陈某不能再继续向银行借款,严重影响了其后续经营。陈某认为,其逾期还款不存在主观故意,银行没有尽到提醒义务,遂请求某银行解除其信贷不良记录。某银行认为,陈某之妻刘某某手机号码变更,未及时告知银行,违反了合同约定,陈某逾期还款违约是自身原因造成,未同意陈某的请求。于是,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某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删除其不良信息记录。

那么,上述案例中陈某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呢?针对这个问题,笔者为大家讲解此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造成陈某逾期还款的原因及原因力的大小。《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对合同的履行而言,“诚实信用”是灵魂。本案借款合同中用黑色加粗字体显示的内容条款,特别是涉及关于信息变更和通知的相关条款多属“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具体到本案来看:

首先,某银行不能仅凭相关内容在借款合同中以黑色加粗字体显示,便视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还需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借款人作出解释,使借款人清楚免除或者限制贷款人责任条款的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

其次,还款提示服务系某银行的义务,陈某在合同中已预留了本人及刘某某的电话号码,刘某某电话号码发生变更不能通知到其本人时,银行可以启动陈某预留的电话号码进行通知提醒,特别是在发生初期逾期还款时应当尽快通知陈某,采取积极的主动补救,不放任陈某逾期还款行为的持续发生。并且,还款提示的方法并非只有短信催收提示一种,还可通过电话通知、电子邮件等不同方式将还款日期提前通知给借款人。

再次,虽然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预留的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主动通知贷款人进行修改,若上述信息发生变更而未及时修改,致使借款人无法收到信息或者造成信息泄露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此约定中的“借款人”应当包括陈某、刘某某两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主动通知贷款人进行修改”的“上述信息”至少还应当包括预留的陈某手机号码,不能解释为只要手机号码之一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修改,导致借款人无法收到信息,贷款人也不承担责任。

最后,从某银行给陈某出具的证明来看,贷款人也认为陈某是其优质客户,在贷款存续期间因生意繁忙,出现逾期现象,不存在主观故意和恶意拖欠行为。且陈某在贷款最终到期日前均提前还清了贷款,可见其并非主观故意违约,与社会上存在的恶意、不诚信信贷行为并非等同。某银行将陈某的逾期还款记录作为不良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致使陈某因此不能继续向银行部门贷款,阻塞了其正常生产经营融资渠道,这既对陈某是不公平的,也是某银行所不希望发生的后果,更不符合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目的。

综合上述分析,在导致陈某逾期还款这一问题上,某银行存在主要过错。但必须指出,按照诚实信用的商事活动原则,陈某作为借款人,按约定期限还款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其未能按期还款造成违约,自身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陈某在妻子刘某某更换电话号码后未及时通知银行进行信息维护,至少属于怠于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因此陈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在综合分析造成陈某逾期还款的原因及原因力大小的基础上,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求。

给您提个醒:

对银行而言,借款客户是 “上帝”。银行无论从维护好黄金客户论,还是从提高服务水平论,都应该建立积极的提醒服务机制,通过发送短信、电话通知、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将还款时间提前通知给客户,并告知逾期还款的不利后果,保证非主观故意违约的客户不被“不良信用记录”记载,这既符合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真正目的,也是当前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有力举措。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私人借款抵押房产证合同模型
在现实生活中,私人借款的情况是非常多的,针对私人借款往往也会涉及到抵押的问题,一般会签订抵押合同,那么私人借款抵押房产证合同模型是什么?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
#合同纠纷
人看过
私人借款抵押房产证合同模型
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的联系
想必都知道,合同的分类有好多种,其中是可以分为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那这两种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的联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
#合同纠纷
人看过
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的联系
委托人未支付报酬,行纪人能否留置委托物?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
#合同纠纷
人看过
委托人未支付报酬,行纪人能否留置委托物?
二手车经纪公司能否以第三人违约为由 拒绝向委托人支付卖车款?
今天让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人物均为化名):高先生在网站上看到某公司经营二手车经纪业务,遂与某公司签订《车辆寄售委托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高先生委托某公司出售奔
#合同纠纷
人看过
二手车经纪公司能否以第三人违约为由 拒绝向委托人支付卖车款?
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获得法院支持的三种情形
《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
#合同纠纷
人看过
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获得法院支持的三种情形
刘川文律师
您可以咨询刘川文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