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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律师
李玉律师
安徽-合肥
主办律师

有配偶者向婚外异性赠与的财物,原配能否主张返还?

离婚2021-03-12|人阅读

【案例一】

甲男乙女系合法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男丙女发生婚外情。甲男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丙女转账合计50余万元。丙女用其中的20万元购买小轿车一辆,登记在自己名下。甲男又为丙女购买了市场价格为200万元的商品房一套(该房屋在起诉时已经升值为300万元),甲男直接支付购房款给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丙女与开发商签订。后乙女发现甲男丙女二人婚外情的事实,甲男为维护家庭完整,给丙女支付了10万元青春损失费,二人分手。乙女找到丙女,要求丙女返还甲男赠与的上述财物。丙女拒不返还,因此乙女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甲男的上述赠与行为无效,判令丙女返还财物。

【案例二】

甲男(男)与乙女(女)系合法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男丙女(女)发生婚外情。后丙女甲男生下一子,甲男遂将自己名下的商品房过户给丙女,并按月支付非婚生子抚养费。后乙女发现甲男丙女二人婚外情的事实,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甲男的上述赠与行为无效,判令丙女返还财物。

争议焦点及分析

1赠与的财产是商品房还是购房款?

如果房屋系从男方名下过户至女方名下,或以男方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更名至女方名下,则认定赠与的财物为商品房;如果男方将钱款给了女方后,女方自行购买商品房或者男方直接将购房款支付给开发商,但是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此时赠与的财物不是商品房,而是该商品房的购房款。

2返还购房款时能否要求同时要求返还房屋的增值部分?

在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中,发生婚外情的男女双方均有过错,若判令将涉案房产的增值部分一同返还,则出轨的男方不仅没有财产损失,反而可以从房屋增值部分获利,这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相悖。因此,法院不予支持返还房屋增值部分的请求。

3青春损失费等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基于婚外情产生的所谓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由于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裁判观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对违反社会公德、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甲男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丙女发生婚外情,违反公序良俗。甲男基于该婚外情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丙女,显然不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赠与行为未经乙女同意,侵犯了乙女财产利益,系无权处分行为。在乙女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该处分行为亦属无效。现乙女起诉要求确认甲男对丙女的赠与无效,要求返还赠与财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总结

类似前述案例的情形很多。作此文前,我略统计过去一年仅向我咨询的涉及赠与婚外异性财物的案例就有十几起。一旦有婚外情,原配的精神、财产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对于此类撤销赠与的纠纷,司法实践中处理的宗旨如下:

法律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该同居关系违法。违法的界定不以丙女是否知晓甲男是否有配偶者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使丙女是“被小三”的,其在与甲男恋爱同居关系也是违法的。交往期间,甲男对其赠与财物,乙女事后知晓并主张丙女返还,丙女仍然有返还的义务。对于丙女被甲男欺骗感情,发生关系或者继而生育子女的,丙女可另行主张甲男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承担非婚生子的抚养义务。

很多人可能为丙女叫屈,毕竟丙女不知晓甲男是已婚状态,她也是受害者。但,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而经过合法登记的夫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

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同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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