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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律师
李玉律师
安徽-合肥
主办律师

离婚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怎么办?

离婚2021-03-17|人阅读
我们接受委托处理的离婚案件中,也有一部分是过错方提出的。法律并没有限制过错方离婚自主权。先看一下经办的案例:

甲男与乙女于2011314日登记结婚,2011825生育一子。因双方性格不合,长期争吵不断,甲男多次动手。20155月,又一次冲突中,甲男对乙女拳打脚踢,扬言要杀了乙女,乙女逃离。2017年,乙女在打工的厂里认识丙男,后与丙男恋爱,后怀孕,生育一子。甲男听闻乙女再生育,要乙女给付几十万的赔偿,否则告乙女重婚。

乙女想离婚作为过错方,该怎么做?

两个人从恋爱时的依依不舍到结婚时的两情相悦,最后到形同陌路,一方或双方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只是责任大小不同而已。从前面的案例也可以看出,甲男的家暴行为是不对的,但乙女未解除婚姻关系即与丙男恋爱生子,也是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实践中,常见典型的过错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身体或心灵的背叛;

二、家庭暴力;

三、家庭关系处理不和谐;

四、性格不合。

一方有外遇是常见的过错,这在一般离婚案件的一半以上。然而,夫妻矛盾不一定一开始就是因为有外遇,也可能是由于性格不合,观点不一,相互不理解,导致感情疏远,一方自然亲近其他异性的所致。乙女就是这种类型。

自己有出轨情形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起诉离婚前,已经书面承认,或在亲友前承认出轨的行为,以及对方已有一定的证据掌握了自己的过错事实。对于内容确定的保证书,比如内容是已承认自己有婚外性关系的保证书,法院一般最终认可该事实的可能性会很大,因此出轨方要有此心理准备,若在法庭上否认,有可能让法官反感。如果内容是不确定的保证书,比如保证以后不再同其他异性来往密切,或者保证爱老婆之类的,不能确定曾经有婚外性行为的,一般最终不会据此认定一方有过错。

第二种情况是一方事实上有婚外情,但另一方没有证据证实,只是猜测和怀疑。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过错方摊牌要求离婚,另一方通常会花时间和精力去证明一方婚外不忠实的行为。因此如果一方一旦向另一方提出离婚,一定要适当地处理自己与婚外异性的关系,为了使自己在法庭上不至于太被动,尽量不要和婚外异性过夜,以免激化矛盾或使自己处于不利境地。

前述案例属于第二种情况,甲男没有证据。在法庭上提出要求认定乙女重婚的,法官直接摆手,告知他,有证据直接去公安,他在离s婚案件中不处理重婚。

最终法院以双方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判决了双方离婚。

这起案件也能反映,造成离婚的结局,双方都有责任,只是责任大小不一。我作为律师,不去评价谁是谁非,我只在法律的规定基础上,结合司法实务的经验,给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乙女作为委托人,她有离婚自主权,在与甲男无法协议离婚的前提下,有权通过法院诉讼解除婚姻关系。

如果自己存在过错,在离婚时,建议在自己能够承受的财产分割范围内或者其他方面给予对方适当的让步,毕竟有错就要承担责任。如同在前述案例中,乙女愿意另行支付离开家后的孩子抚养费一样,这样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给甲男一定的抚慰。但是如果另一方得理不饶人提出过分的财产要求或条件,过错方也没有必要一味迁就使自己承受过重负担。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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