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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子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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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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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官未建议缓刑,法官会判缓吗?

刑事辩护2021-03-14|人阅读

一、检察官不建议判缓的理由是什么

首先要清楚检察官不建议判缓的理由。如果依据法律规定不是完全不能/是“可以”判缓刑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那么律师需要首先了解为什么检察官不建议判缓,是因为觉得当事人仍需被羁押一段时间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更多地考虑到刑事政策方面的因素;抑或是有些重要情况处于暂时未能明确的状态,要等开庭的时候进一步明确。(部分区域甚至有检察官完全不对刑罚执行方式提出建议的惯例。)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后续判缓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如果是考虑到刑事政策方面的因素,那么刑事政策也有可能在开庭的时候发生变化,但发生这种变化的可能性相对也比较小;如果是第三种情况,就要考虑这些重要情况还能如何明确,是否还有一些风险需要排除或者有一些有利因素需要尽快争取。譬如,在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仍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未退赃完毕,等等,这些都可以在审判阶段进一步处理,以求增加当事人获得缓刑的几率。

二、检察官不建议判缓的理由也可能成为法官不判缓的理由

检察官和刑事法官的思维一定会有类似之处,因为即便检察官和法官是不同的职业,检察官在逻辑上仍是所有职业中在工作任务、处事逻辑、评价机制三方面最接近法官的职业。因此,如果一个案件,检察官不建议判缓,那么其不建议判缓的理由,也可能成为法官不判缓的理由。因此,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但凡是检察官不建议判缓的案件,辩方必须对案件是否能判缓一事抱有相对谨慎的态度。

三、法官仍有自由裁量权

虽则如上文所言,检察官与法官在看到同样的卷宗时对当事人罪责的判断可能在大体上是一致的,但无论从法律规定来说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定罪量刑(包括刑罚执行方式)都是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的。

即便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第40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采纳:(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该《指导意见》第41条还规定了在检察院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告知检察官调整量刑建议或者依法作出判决。这表明,即便是认罪认罚案件,法官依然是掌握最终决定权的。

“举重以明轻”,假设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法官在认为量刑建议存在问题的情况下都可以进行调整,那么就检察官没有直接地给出判断的刑罚具体执行方式的情况下(这种情况甚至不涉及到“调整”的问题),法官还是会作出独立判断的。虽则实践中,80%-90%的检察官不建议缓刑的案件,法官最终也没有判处被告人缓刑,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没有进行独立的法律判断。如果开庭一事仍然具备实质审查的作用,辩方仍有充分的时间表达自己的观点,那么就应当认为检察官和法官实际上是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以默示或明示的方式给出了自己的答案,只是说这两个答案有可能如同上文第二点所言的在具体案件中是一致的而已。

四、当庭表现可能会影响刑罚执行方式

在部分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曾经存在供述前后不一的情况或者有其他行为,这有可能让检察官认为,暂时不给出缓刑建议可能会好些,这是一种类似于“以观后效”的心态。

特别是一些牵涉面比较广的案件,检察官自身其实也比较难把握或者没有时间去仔细审查每个当事人的具体的主观心态。有些当事人提前知道自己可以被判缓刑,开庭的时候就会认罪态度就会非常好,因为他们提前预知了自己的结果,比较安心。但另一些当事人提前知道自己可能会/应该会被判缓刑,可能产生一些其他想法,譬如觉得既然能被判缓刑,是不是其实自己的行为并没有那么严重,是不是还能争取一下不起诉,是不是还能争取一下刑期再低一点,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当事人的心态可能发生变化,甚至可能当庭变卦。而每位检察官都一样,不可能一直跟进具体的某位当事人的心态变化,而只能在某些时间点做自己认为应当做的事情。基于此,他们只能选择在自己看来风险和麻烦最小的处理方式。

有些人可能会觉得当事人已经被建议缓刑了还反悔的情况不太可能发生,但实践中确实会有这种情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反悔的人不多,但也是有的。当然从道德上去指责这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现实,也没必要,因为人们总是想追求最好的结果,而这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只是在一起诉讼中,每个人的选择都会带来一定的风险或代价罢了。

在刑事案件中,开庭是唯一一个案卷以及控辩审三方都在场的场景,在控辩审三方都在场的前提下,借由三方的现场交互作用,可能让检察官和法官意识到/相信一些自己以往没有意识到的或忽略了的或者不是很相信的情况。认罪认罚制度确立并被推广之后,很多人认为开庭的意义已经彻底丧失了,因为结果“早已注定”。但当事人的当庭表现仍然是有意义的,在部分案件中,当事人确实可以因为当庭认罪态度好,并且完整地、当面地就一些有利于自己的观点进行陈述而获得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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