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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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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退发生车祸,算不算工伤?

交通事故2021-12-22|人阅读

员工早退接孩子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因为早退且并非回家的必经路段,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后,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状告人社局。

案情简述:

李某为建筑公司职工,一直从事办公楼保洁工作。某日,李某骑电动车下班回家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公安机关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中,李某并无责任。因家境贫穷,李某在事故后,向当地人社区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过审查认定,认为李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遂认定李某为工伤。公司得知李某被认定为工伤,认为人社局做法有失偏颇,遂一纸诉状将人社局告上法院。

公司认为:

其一,公司的作息时间为7:00~17:30,可李某于当天15:00就擅自离开公司,是明显的早退离岗现象,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将上下班途中所受事故伤害纳入工伤情形,已经是对劳动者的扩大保护。在这种扩大保护的情况下,就应该让劳动者严格遵守公司作息时间,而非迟到早退,这样不利于公司管理。其二,人社局认定李某属于“下班途中”的下班路线不足,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要认定工伤,必须对下班中的合理路线、合理时间严格查证属实。否则将导致员工在上班时间内,任意离岗去做其他事甚至是非法的事,却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而被误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经过公司调查属实,李某走的根本不是最近路线,既然是去接孩子放学回家,为什么要绕远路呢?

人社局答辩称: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本案中,交警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在此次事故中并无责任,因此其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至于公司认为李某提前下班,就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这是对法律的曲解,“提前下班”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企业可以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作出处理。而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能因职工在工伤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就否定工伤认定结论。其次,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看,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维护弱势群体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限制其享受合法权益。本案中的李某,工作仅为一名清洁工,工资低薄、家境贫困,如果不给于其认定工伤,不仅违背法律的初衷,也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李某辩称:因为自己的工作缘故,自己每天早上6点就来上班打扫卫生,所以下班走的相对早一点,这一点和公司领导沟通过,公司领导也并无意义。

法院判决:

经审理认定:一方面,从人社局提供的路线图、李某、公司同事等人的调查笔录来看,可以认定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处于回家的途中。用人公司主张李某走的不是最近路线,就否定李某回家的目的,明显不当。最近路线不等于最优路线,因涉及到堵车、个人习惯等问题,并不是走最近的路线才属于下班途中。另一方面,即便李某属于提前下班,也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的条件。“上下班”主要是用于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强调职工应当是为开始或结束工作而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时间因素只要在合理范围内原则上不能单独直接决定“上下班途中”的认定。适当地早于或迟于规定上下班时间,都属于合理时间的范畴。况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既然认为李某不属于工伤,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公司所举证据亦不能证实其主张。至于李某是否构成早退,及公司是否应该根据规章制度对其处以罚款,这是公司内部的问题,应另当别论。综上所述,人社局认定正确,对公司的诉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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