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贵定**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男,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100956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39372.8元;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追偿而给付的律师代理费12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加气砖。合同第一条约定建材单价为220元/立方。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中(二)甲方违约责任中“1、如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履行完付款义务,应支付乙方未付款总额每月3%的资金占用费”。合同第六条“争议解决”中明确约定“2、违约方应承担起诉讼的费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货物,且双方在供货后进行了供货对账,截至2019年8月15日,被告已付金额为95245元,尚欠原告货款共计10095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进行支付。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查明本案全部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贵定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贵定**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