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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律师就工程造价鉴定等疑难问题解答

合同纠纷2021-05-07|人阅读

建设工程律师就工程造价

鉴定等疑难问题解答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是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工程疑难问题,许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及司法机关对此问题的理解及司法鉴定结论的使用产生困惑,经常裁判结果不一,也影响对案件结果的判断及决策。现由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案件司法实践及研究的工程律师就此进行分析解答。

问题1:鉴材未经质证,用于鉴定的部分鉴定材料是一方当事人单方提供的,无另一方当事人的签章,据此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工程律师分析结论做出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鉴材”未经双方质证,因此该鉴定结论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最高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解释》(二)第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必须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鉴定材料做出的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中智公司《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鉴定材料中,《工作联系函》、《工程签证单》虽有双方签章,但仅有工程数量并无工程单价;特别是,所依据的大量的鉴定材料(《工程造价》结论后面所鉴材)是施工方单方所提供、存在大量涂改及手写变造内容,仅有提供人单方签字的材料,存在重大争议,鉴材未依法经过双方质证,根本不能作为鉴材使用。依据存在重大争议未经质证的鉴材所做出的鉴定结论,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问题2:与施工单位约定项目五层楼及地下室全部属于施工范围,但其仅对一、二、四层施工,三层及地下室未施工,既未完工也未竣工验收,即向法院起诉申请法院对所实施的部分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该鉴定结论能否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工程律师分析结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本案工程至今未完工,更未验收合格,造价鉴定结论不能作为付款依据。《最高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只有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才可能获得支持。这不仅是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也是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长期坚持的一项司法常识。涉案装饰装修工程的完成进度情况尚不到合同约定的1/2,施工都未完成,所实施的工程更没有经验收合格,该造价鉴定结论即便明确了工程造价,也不能作为工程款的支付依据。

问题3:约定的是固定价结算工程款,但施工单位在未申请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起诉并向法院申请了工程造价鉴定,该鉴定结论能否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工程律师分析结论:本案双方明确约定了按固定价结算,一方当事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做出的造价结论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最高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解释》(一)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本案双方约定的是完成约定的全部工程量后,双方依据固定合同价结算工程款,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对工程量造价进行鉴定。对方申请鉴定的请求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不合法,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问题4:我们是一家建设工程民营企业,经常需要承揽一些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听说国家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及等级要求有所变化。请问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国家对承揽工程的施工资质及资质等级方面有些什么要求?

工程律师解答:目前国家的建筑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实行资质管理的监管制度。具体来讲,施工企业资质分为三个序列,分别是:施工企业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施工资质。其中,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又分为许多登记,而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登记。

如果是承揽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工程,不仅要符合合法的施工资质,还必须符合资质等级的级别管理规定;承揽劳务施工工程仅需要具备合法资质,不再区分劳务施工的等级级别。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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