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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

刑事辩护2021-08-26|人阅读

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

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

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带一名助理参加庭审。 律师助理参加庭审的,可以从事辅助工作,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对律师的发问、辩论进行引导,除发言过于重复、相关问题已在庭前会议达成一致、与案件无关或者侮辱、诽谤、威胁他人,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况外,法官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律师按程序进行的发言。

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被告人供述发生重大变化、拒绝辩护等重大情形,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可以与被告人进行交流。

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律师可以向法庭申请休庭: (1) 辩护律师因法定情形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 (2)被告人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 (3)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 (4) 其他严重影响庭审正常进行的情形。

辩护律师作 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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