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辩护,指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1.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34条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可分 为以下两种情形:(1)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2)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特别提示: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被调查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委托辩护人,只能从审查起诉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委托2名辩护人,共同犯罪中,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2名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
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2次:不属于应当法律援助的被告人拒绝辩护的,可以拒绝两次,不需要理由,结果是自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