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张女士等人因为学位房事件,被深圳市某区公安分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行政拘留7天,后释放。委托律师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二、适法性分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被行政处罚的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也属于允许的诉讼类型。
张女士作为行政相对人,被直接行政拘留属于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被申请人及被告均系行政机关,是适当主体。
结论: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是合法的。
三、请求权基础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四、律师说法
首先,公民应当遵纪守法。但是,遇到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时,也要积极收集证据,不要刻意对抗行政执法,及早委托律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权。
其次,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犯罪,也会有案底。但是,一般不会影响孩子的正常上学和就业。至于影响程度的大小,会另行撰写法律文章详细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