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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金钰律师
徐金钰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民法典实施后,在这三种情形下,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婚姻家庭2021-08-17|人阅读

婚前给付“彩礼”在我国的一些地区是约定俗成的习惯。据网络调查统计,我国彩礼的数额大致分5个挡位: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些男方家庭为了筹集“彩礼”,清空多年积蓄,甚至向亲友来借款。那么,对于如此巨额的“彩礼”,男方给付女方后,是否还可以要求女方返还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但需要符合以下三种情形情形之一: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并以男女双方离婚为条件。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并以男女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何理解司法解释,解决实际问题,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

1、给付彩礼后,当事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决定彩礼是否返还的主要判断依据之一。给付彩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2、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此时,双方在法律上虽形成了合法夫妻关系,但并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生活中还有人为了以结婚为诱饵骗取对方的钱,登记后一走了之。而男方因为给付彩礼,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于困境。为了解决这一矛盾,遏制不良现象,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3、诉请返还结婚前给付的彩礼,应以离婚为前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给付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4、彩礼的返还必须是针对本地区确实存在这种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的情况。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气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其中完全自愿给的,属于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给付人向对方讨要的行为通常是不予支持的 5、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属于特殊情形。“生活困难”的衡量标准应采用一个客观化标准,统一加以判断,不能无限度地让接受彩礼的一方作出让步。因此,这种因给付造成的生活困难,必须是导致生活的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所谓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可以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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