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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金钰律师
徐金钰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民法典实施后,遗嘱的6种有效形式

婚姻家庭2021-08-20|人阅读

《民法典》新增了两种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录像遗嘱”,遗嘱的有效形式变为6种: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那么,若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 到底哪份说了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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