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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毅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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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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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赡养协议不能免除赡养义务

婚姻家庭2024-02-27|人阅读

摘要:赡养义务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关心、照顾父母的生活。在我国,赡养义务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即使父母与子女签订了分包赡养协议,也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分包赡养协议的效力,并分析赡养义务的法律性质和意义。一、引言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子女为了逃避赡养义务,与父母签订了分包赡养协议,将赡养义务分给其他子女。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有效呢?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二、赡养义务的法律性质赡养义务是指成年子女对父母在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赡养义务是基于血缘和抚养关系而产生的,是一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无论父母是否对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三、分包赡养协议的效力尽管赡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子女为了逃避赡养义务,与父母签订了分包赡养协议,将赡养义务分给其他子女。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有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子女不能以签订分包赡养协议为由,免除自己的赡养义务。四、案例分析案例一:李某与妻子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大儿子李甲、二儿子李乙、小女儿李丙。李某与妻子年老体衰,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李甲、李乙、李丙三人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分包赡养协议,约定由李甲负责赡养父亲李某,李乙负责赡养母亲,李丙不承担赡养义务。协议签订后,李甲和李乙按照协议履行了赡养义务,但是李丙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李某和妻子将李丙告上法庭,要求李丙支付赡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甲、李乙、李丙三人签订的分包赡养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李丙作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应当支付赡养费。法院判决李丙每月支付赡养费 1000 元。案例二:王某与妻子育有两个儿子,分别为大儿子王甲、小儿子王乙。王某与妻子年老体衰,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王甲和王乙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分包赡养协议,约定由王甲负责赡养父亲王某,王乙负责赡养母亲,双方各自承担赡养义务。协议签订后,王甲和王乙按照协议履行了赡养义务。后来,王某去世,王甲和王乙为王某的丧葬事宜发生纠纷。王甲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不应该再承担丧葬费用。王乙认为自己也有赡养义务,应该分担丧葬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甲和王乙签订的分包赡养协议是有效的。王甲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赡养义务,不应该再承担丧葬费用。王乙也有赡养义务,应该分担丧葬费用。法院判决王乙支付丧葬费用的一半。五、结论赡养义务是基于血缘和抚养关系而产生的,是一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子女不能以签订分包赡养协议为由,免除自己的赡养义务。即使子女之间签订了分包赡养协议,也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如果子女之间发生赡养纠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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