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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小翠律师
何小翠律师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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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退还问题分析

离婚2021-12-01|人阅读

我国的离婚比例一直都处于较高的状态,虽然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出现了离婚冷静期,离婚率相较以前或许有所减少,但冲动结婚或感性结婚导致离婚的场面还是普遍存在。就在这两年,作者就听说了不少刚结婚一两年,甚至不到一年的新婚夫妻离婚案例。尤其是这种结婚时间短就离婚的,一般男方或男方的家庭会要求女方及女方的家庭退还此前因结婚所支付的彩礼,那么已经拿到手的彩礼是否需要退还呢?下面我们就来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解析: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为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则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此时赠与一方可不在给付,已经给付的,可要求返还。这时候,可能有些朋友就会说,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两人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已经形成事实婚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而第三条则是对同居关系的规定。通过这两条解释规定可以知道,我国如今是不认可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所以给付彩礼所附条件只能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包括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解析:已经办理结婚登记,赠与所附条件已成就,为何还能要求返还彩礼呢?

原因一:缔结婚姻是为了两人能够共同的生活在一起,而办理结婚登记,不仅是为了能够名正言顺的共同生活在一起,更是让这婚姻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可以说共同生活在一起是目的,办理结婚登记是保障。给付彩礼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共同生活在一起,办理结婚登记是保障共同生活的手段。

原因二:根据公平原则,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能实现,又不能主张返还彩礼,此时对给付彩礼的一方或多或少有些不公平。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解析:该项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办理离婚,如果未离婚则不存在退还问题,同时还要求因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如果给付行为没有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那也不存在退还彩礼问题。 因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样的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个人认为可以从这几个方面考量:1.给付的数额;2.给付人的经济情况;3.因给付所负担的债务情况;4.给付前后,给付人的生活水平、质量的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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