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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小翠律师
何小翠律师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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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之”无效”事由

离婚2021-12-01|人阅读

一、婚姻无效的事由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解析: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该婚姻关系包括形成的事实婚姻。因为我国现如今是不认可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所以该项规定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行为仅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前一婚姻关系是合法受法律保护的,后一婚姻关系违法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解析:这里的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所以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是为了降低生育遗传病儿或畸形儿的概率。

(三)未到法定婚龄;

解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即结婚的有违我国法律规定。

二、婚姻何时无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定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可知婚姻无效不是无效事由出现后婚姻就自动的无效,还需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待法院判决确认婚姻无效后,该无效从法院判决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婚姻即无效,该无效的效力溯及既往至办理结婚登记当天。

三、不能确认婚姻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定无效婚姻情形消失是指:重婚案件中,后一婚姻关系人已办理离婚;未达法定婚龄当事人在请求确认无效时已达法定婚龄。故三种婚姻无效的情形只有第二项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这一无效情形是没有时间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任意时间主张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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