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四川成都 杨鹏国律师 整理,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一、 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 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自愿解除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诉讼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解除后引起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综上,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是可以并存,同时,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必然发生的损失,不包括期待利益。 三、 合同无效。 1、合同的法定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 合同被撤销。 1. 合同可以被撤销的法定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合同被依法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