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入职某公司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公司提供了一份《保密协议》,要求刘某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劳动者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不单独从事或者受聘于与甲方竞争的任何商业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追究损失赔偿责任。《保密协议》同时约定,劳动者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则应当一次性支付甲方5万元违约金。《保密协议》卷尾约定,本协议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与《劳动合同书》有相同法律效力。
刘某签字同意遵守《保密协议》。
后刘某离职后,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某劳动仲裁委认为:
公司通过《保密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离职后的择业权利,体现竞业限制的意思表示,公司未就劳动者违反经济限制的行为举证,应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仲裁委最终裁决:
公司支付员工竞业限制补偿金27000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