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外,法律上规定的遗嘱类型还包括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每种遗嘱类型都有其特定的形式要件,具体详见后附的法条内容。不同于自书遗嘱中遗嘱人自行可完成,公证遗嘱需通过公证机构办理,而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都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的重要性要求其必须中立、公正,法律特别规定以下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此外,很多人认为,律师见证比其他见证人见证具有更高效力,其实不然。律师见证中,律师也只是作为见证人的身份,并不会产生比其他见证人更高的效力。只不过相对来说律师更了解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要求,流程可能规范一些,被推翻的概率稍微低一些(但也不是绝对,因为司法实践中就有过律师见证不规范导致遗嘱被推翻的情况)。
另外,很多人也会认为公证遗嘱是效力最高的。《民法典》施行后,各种形式遗嘱之间已经没有效力高低之分。不过,公证遗嘱依然有它的优势。因为公证机构的公信力,无论程序还是实体上都能最大程度保障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每种遗嘱都有其特点和优势,遗嘱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