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其他遗嘱形式,公证遗嘱是比较少有争议的,尽管《民法典》出台后,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已被取消,但是鉴于公证机构的权威性、中立性、公正性,以及公证遗嘱形式、内容、程序的较大规范性,公证遗嘱的效力还是比较“牢靠”的。
但是公证遗嘱依然存在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可能性: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 3、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另外,如涉及到法定的特殊家庭成员,需要留有份额,如果公证遗嘱中无此内容,遗嘱本身不一定无效,但是具体处理和分割财产时需要保留相应份额。
1、遗嘱未涉及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