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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思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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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外面开了一家公司跟公司抢客户合法吗?

劳动工伤2023-12-15|人阅读

郑思琪律师解答:不合法。劳动者在职期间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即使合同没有约定,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也不可以违背。这是因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忠诚义务,员工在职期间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开展与公司相似的竞争业务,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比如以下这个案例,2019年12月30日,林某某入职某锐公司,任项目主管 2020年1月10日,林某某以个人原因为由辞职,同日办理了离职手续 2020年3月2日,林某某再次入职某锐公司,任社群运营主管 2020年4月10日,林某某再次以个人原因为由辞职,同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后某锐公司发现林某某离职前注册了康某公司,经营范围与某锐公司完全一致,并发现林某某还将某锐公司的员工邓某挖走了。于是,某锐公司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林某某支付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20万元。最终法院认为,林某某违反了劳动者忠实勤勉的职业要求和保密协议的约定,酌情判决林某某支付违约金3万元。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中,林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离职,而其于2020年3月19日即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注册设立康某公司并担任该司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两公司的工商信息资料,康某公司与开锐公司的部分经营范围相同,可以认定两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据此,林某某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劳动者忠实勤勉的职业要求 且,根据本院在另案中认定的事实,原开锐公司的员工邓美君也在林某某设立的康某公司任职,故开锐公司主张林某某存在违反涉案《保密协议》第二条第4点的行为,亦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故此,据上述,鉴于林某某的上述行为,开锐公司根据《保密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要求林某某支付违约金,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依法应予支持。一审根据林某某的工作岗位、工资收入情况等酌定林某某应向开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亦无不当,本院亦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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