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思琪律师解答:如果公司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或者只支付了很少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是又约定了巨额违约金的话,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巨额违约金。
出于保护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甚至是降低员工离职率的考量,很多公司(尤其是计算机行业、直播行业、培训服务行业)都会跟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一个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需要包括:竞业限制范围和期限、公司给予离职员工的补偿金、以及离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往往会约定低补偿金甚至不支付补偿金,同时又约定了高额违约金的协议内容。
比如笔者之前办过的案件中,员工在职期间的工资大概是2.5万元,离职时,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只有3500元,且约定如果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按照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全部收入的两倍作为违约金。庭审中,我方提出答辩意见:“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不予匹配,该约定内容有失公平正义,应该予以调整。”最终,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黄埔区人民法院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都采纳了我方的答辩意见。最终判决,员工支付21000元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