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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区工地上的工人受伤了,跟包工头签的放弃追责包工头的和解协议书有效吗?

劳动工伤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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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思琪律师解答:可能无效,所以在起草和解协议时需要十分慎重。实践中,工人工伤后,老板往往会提出让员工签署和解协议书为前提,否则不垫付医药费等。受伤的员工为了能尽快拿到补偿款看病,只能同意签署不平等的协议书,但如果赔偿的款跟法律规定的款项差异太大,或是协议其中一些字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话,有很大可能会被认定无效的。

比如以下这个案件中,艾某某受伤后,与包工头黎某某签署了和解协议《权责声明书》约定,黎某某向艾某某垫付相关费用后,无论案涉项目的承包方桦某公司是否对艾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受伤工人艾某某都不得再向包工头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就认为和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且未实际履行,故判决撤销和解协议。

二审法院认为,受伤工人与包工头签订和解协议中载明本次事故是工伤,因此双方达成和解,但实际上并未认定为工伤,不满足和解协议签署的前提,所以包工头主张不用支付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书节选】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现艾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与黎某某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黎某某没有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提示,未对提供劳务者实施安全防护措施 而艾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其本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故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确定黎某某应对艾某某的全部损失承担70%的责任,艾某某应对其损失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桦某公司将涉案木工搭建工程发包给黎某某,黎某某无工程施工资质,故桦某公司应与黎某某对艾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徐某1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其作为桦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对桦某公司涉案所负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桦某公司与艾某某于2016129日签订的《证明》(即赔偿协议),属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且未实际履行,艾某某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书节选】

关于《权责声明书》的效力问题,黎某某主张根据《权责声明书》,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该《权责声明书》第二段载明本人本次工伤事故,无论甲方广州桦某公司赔偿金额如何,一切责任与黎某某无关,不需黎某某负任何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即黎某某与艾某某签订《权责声明书》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前提是认为涉案事故是工伤事故 由于艾某某所受伤害并未认定是工伤,并非《权责声明书》适用的情形,故黎某某主张依据《权责声明书》无需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郑律师多年来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和分析大量法院判例,代理过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执业以来,一直坚持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无论案件大小,都会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尽全力为当事人维护应有权益,赢得当事人认可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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