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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超律师
金超律师
安徽-芜湖
主办律师

近期刑事案件办理心得

刑事辩护2022-06-09|人阅读

我近期主要参与办理的多数案件属于刑事案件。这其中不乏一些精彩的案例,随便拎出来都可能是一部烧脑的悬疑电影。

比如,某涉黑案件,大佬被诉5项罪名指控,被告人多达17名,人物关系错综复杂,有岳父与女婿、有姐夫与妹夫、有混混与地头蛇,多数被告人还都有一个甚至几个绰号,关键还有绰号还有一样的,真是想把人物关系捋清楚,都得阵亡数亿脑细胞,23本卷宗近5000页,要求在五一期间阅完卷并形成初步的法律意见,劳动节果然很劳动,现在想想都无比酸爽。

又比如,某被告人设立空壳公司,帮助外国人申请办理入境贸易手续,赚取差价以此谋生。但因为入境的外国人从事贸易地点并非签注标注的A点,而在B点,被判处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获刑五年。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甚至最高检或会针对本案情形给出相应批复。

再比如,被告人因虚假的期货平台吸引被害人入局,被判诈骗罪。但被害人并非善茬,在公安机关帮助其追回部分损失后,再度入局其他期货平台,造成900余万元的亏损,当初楚楚可怜的被害人如今沧也为面目可憎的诈骗罪被告人,其剧情反转令人大跌眼镜。

但我今天分享的案件并不是上述疑难、复杂案件,而是一起组织卖淫案。当然,印象最深刻的原因,不仅仅是因为案卷内容比较劲爆。

首先,简单的介绍一下案情

2020年10月,本案主人公范某与某洗浴中心签订协议承租了六楼按摩部,负责日常运营管理,但按摩营业额由洗浴中心统一收取,并按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2020年11月,女技师孔某、张某前来应聘,一开始从事正规按摩服务。12月,按摩部出现色情服务,双方各执一词,老板范某说发现店内有色情服务后,问卖淫女孔某、张某后采取默许的态度;而孔某、张某则一致指向范某,说是范某要求她们去做色情服务,她们同意的。

12月中旬,孔某的一个朋友要求朱某要求将自己微信推给范某,并私自加了范某要求来按摩部上班。双方对于是否约定提供色情服务各执一词。范某说,一开始他并不招人,是朱某自己要求加入的,且没有提及色情服务内容;而朱某则提出相反的陈述。

2021年4月,民警在办理一起强奸案过程中,通知案发地(洗浴中心按摩部)负责人范某及2名前台工作人员前往接受询问。通过调查,公安机关发现该洗浴中心可能存在色情服务,对该案刑事立案。

其次,介绍一下案件的办理过程

我作为范某的辩护人,介入案件的时间较晚,是在案件移送起诉之后才开始第一次会见。

通过阅卷,我发现公安机关在立案时,对范某的定性为容留卖淫,而到了检察院批捕时则变更为组织卖淫。另一方面,范某的笔录,也从一开始不认罪到后来认罪认罚,在检察院提讯时,既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但又拒绝认罪认罚。这能反映被告人范某不断摇摆的认罪态度,可能还心存侥幸。抛开主观的推测,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本案的关键焦点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卖淫女的管理和控制。因此,我从范某客观上没有组织卖淫的行为、主观上没有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故意,以及量刑罪责刑相适应等方面进行了辩护。

在庭审前,我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将一些案件的细节作了标注,也制定了相应的回应策略。庭审中,我基本能对公诉人的指控针对性地作出回应,尤其是第一轮法庭辩论环节,我脱离准备好的辩护词,分别从对人、对财、对物三个方面都形成不了对卖淫女的控制,回应了公诉人的指控,但我却忽略了自己的构架思路,直到第二轮辩护发表量刑意见时,我才发现自己准备的辩护词有三分之二没有当庭发表。开完庭后,我将11页的辩护意见提交法院,但我仍觉得还有空间可以挖掘,因为我发现实践中,有从组织卖淫改判为容留卖淫的案例,其中还有一份是合肥中院的改判案例。此后,我又提交了一份7页的补充辩护意见,但悲催的是,我寄出补充辩护意见的当天,一审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范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后该案经过二审维持原判,再审申请被驳回。

最后,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几点原因

一是该案于我而言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正如每名律师成长所必经的过程一样,虽然本案的办理,或有些许可取之处,但更多的是则一些教训的吸取。比如,在开庭前,我并没有就对案件定性的看法与检察官、法官取得充分的沟通。甚至我通过检索,发现有一起类似的案件被认定为容留卖淫,而当年的代理检察员与代理审判员也均是如今本案的公诉人与审判员。事后我常常在想,如果我的补充辩护意见,在一审判决作出前给承办人看到,或许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影响。

二在办理该过的过程中,得到许多人的支持和帮助。我要感谢团队小伙伴对我的信任与支持,他们曾给我极大的鼓励,给平台与机会让我尽最大努力发挥;在本案的庭审中,杨晓英律师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质证,为我的辩护作好了铺垫,尤其是她提醒我犯了一个自我没有察觉的错误,在今后的庭审中我不会再犯;庭审的法官对我也是友好的,自始耐心的听完我发表辩护意见而且没有打断,我记得这个庭是下午两点多开始的,开完庭法院都已经下班了。在开完庭后,和法官交流时,她也给我提了不少受用的意见和建议。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我们去会见被告人范某,他反而像是安慰我们,认可我们为他辩护所作出的努力,出来后要感谢我们。不管他曾经是什么样的人,在他对你已无所求的情况下,得到他的一句认可,我就觉得自己的工作特别有意义。

三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更加体会到正确的办案态度。我记得某律师大伽曾经说过,一个刑事案件办的成功了,你别太得意,有可能你是遇到了好的策略出台,遇到了敢于担当的公诉人、法官,是他们帮了你的忙。如果你的案件办的结果不太理想,你只要自认为自己竭尽全力了,那么也不必气馁,我们自始要有一个正确的办案态度。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对于范某的判决,我认为定组织卖淫罪当然符合罪刑法定,但我仍然认为如果法院定容留卖淫罪,可能在罪责刑相适合上更加契合实际。这个理念,我们一直沿用在今后的案件办理中,今天3月份,我们接到一个案件,被告人倒卖了7套银行卡,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罪名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这个罪名只要1套银行卡即可构罪,5套以上属于数量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因此,检察院给的量刑建议是三年没有缓刑。我们通过检索案例发现,大多数买卖成套银行卡的行为都以该罪定刑,也有少数以帮信或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量刑,我觉得不见得大多数的判决就一定是最合理的,因为从罪责刑相适用的角度出发,这样的量刑确实偏重了,一个二十几岁的小伙子,刚步入社会不久,法律意识淡薄,经不起诱惑,怂恿几个身边的朋友办理几套银行卡,从中倒卖赚取几千元的差价,动辄被判三年往上,实属量刑畸重。这个案件讨巧的是,就在我们向法院提交相关法律意见后不久,两高一部就在2022年3月22日联合发布了一则会议纪要,明确了类似的案件只定帮信或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而检察院也随之变更了起诉书,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宣告适用缓刑三年。不同的案件,对于相同的努力,可能会有不一样的结果,作为一名律师,可能要端正好自己的办案态度,不求尽善尽美,但求无愧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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