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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产假、试用期的时间和工资计算方式

劳动争议2022-04-08|人阅读

病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产假

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发放,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生育津贴;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发放,由用人单位承担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产前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职工产前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生育津贴及产假工资无需缴纳个税。

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

同一劳动者和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合同工资的80%,同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因为“三期工资”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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