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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欺诈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征地补偿2024-05-14|人阅读

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

  一般来说,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旦签订,不管是征收人还是被征收人,都应该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去履行,双方是不允许反悔的。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补偿协议,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是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被逼迫、欺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行政协议,而起诉要求撤销该行政协议,则原告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证明其被胁迫和欺诈的事实存在,倘若证明不能,则无法撤销补偿协议。

  律师补充: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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