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起,“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即使没有造成伤害,仍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高空抛物行为可能构成以下罪名:
1.高空抛物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罪中“危险方法”指行为人的高空抛物行为与刑法所列明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的危险性相当。“危害公共安全”指这一行为具有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物安全的性质,行为人对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无法具体预料也不可能实际控制,侵犯了公共安全法益。
3.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而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或在高空抛物导致他人轻伤、重伤、死亡但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的情况下,属于高空抛物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