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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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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522...

刑事辩护2023-05-24|人阅读

5月22日,是我许久以来最为满足的一天。

上午九点,我在广东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开庭,由于准备充分,庭审驾驭自然。

庭审结束后回到酒店,我看到手机上有个熟悉的未接电话,是的,正是我投入了较多心血的湖南湘潭市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我顾不上疲劳,电话那头传来法院书记员的声音,她告诉我法院已决定启动“调查评估”,并让我协助当地司法局。

挂断电话,我眼里闪现出一道光芒,为了“缓刑”而进行的调查评估,我已经等了几十个日夜…

我介入王某(化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此时王某家属已经委托了当地的两名律师,家属对他们颇多抱怨,决定解除和当地律师的委托合同。并告诉我如果我办得好,以后把我当亲戚看待,言外之意,办不好就把我拉黑,再不联系。

我了解到案件可能存在问题,于是毅然受理了该案,职业的敏感性告诉我必须立即启程前往湖南湘潭。

到达湘潭已是下午,我会见了王某后及时赶往检察院。案管中心告诉我该案第二天就要移送法院起诉,家属委托的两名律师也还没提交书面的解除委托说明。

一身风尘,自失茫然。法律规定同一个被告人以委托两名律师为限,而前律师在检察院的辩护人身份又没解除,这意味着我暂时不能向检察院阅卷。而即使介入,留给我与检察官有效沟通的空间也极其小。我似乎就要空手而归,性格的韧劲,我决定约见检察官,以慰藉自己落寞之心。

检察官温文尔雅,但强硬表示不会改变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的起诉意见。可是,当我提出被告人有犯罪中止情节时,检察官翻了翻案卷说:确实有这个行为,但没有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我确信,我坚持约见检察官至少有两处重大发现,第一,检察官可能无意忽视了被告人有犯罪中止情节,也可能因职业指控思维而故意忽略该情节;第二,前两名律师没有发现这一隐蔽性强的情节。

离开检察院,湘江水独有的味道伴着一阵风吹来,而我脑子里在翻江倒海...

我决定将工作的重点围绕承办法官展开,多次约见法官并提出由法院委托司法矫正机构对王某进行调查评估,并申请有关证人出庭,我意在先入为主地强化法官的内心确信--不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实现我提出的缓刑目标。缓刑虽然不是无罪,但毫无疑问,对被告人而言,缓刑是除了无罪以外的另一片天堂,是多数辩护律师追求的理想目标,然而,要挑战检察院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的起诉意志,难度高到像一座不可逾越的大山。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原则性规则成了法官心头的魔咒,自从有了认罪认罚制度以来,刑事法官在法庭上已经习惯了迎合检察官的指控,司法裁判者的独立和公正或多或少地失去了自己的风度。

法官没有同意我的一系列申请,我自然知道他在顾虑什么。我孤注一掷地把希望寄托在法庭上,针对王某作为教唆犯具有的犯罪中止和应当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在法庭上展开了密集的论述。庭后和法官的交流中,我捕捉到了法官内心在加速动摇,尽管还没宣判,但我知道自己正在走向胜利,我的意见已经占据了法官心里较大的位置,希望已然近了!

下午三时许,广州白云区的上空云层厚积,久违的闷热感,正在酝酿一场大暴雨。

我正思考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手机突然显示“甘孜”的来电,电话那头是仅仅在法庭上打过一次交道声音却又熟悉的女检察官。她告知我考虑了我的意见,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吴某(化名)将低端白酒贴上五粮液的商标以次充好进行销售,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起诉。我介入案件已是法院审判阶段,阅卷不全,造成了自己设计辩护方案的障碍。但其中102瓶五粮液假酒还没有贴上商标的细节,我却已经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犯罪未完成形态,并与男检察官在法庭上展开辩论,他认为吴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后不可能再回到预备,按照他的逻辑,吴某不能构成预备,最多只是构成未遂...他或许不知,这正是我在庭审中急中生出的一道闪电,女检察官的来电,证实了我的那道闪电撕开了一条巨大的口子。

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难免高傲,一向不愿直接认错。她显然认可了我对被告人具有部分未遂情节的意见,而在远程视频的认罪认罚见证中,男检察官再次说“考虑”了我的意见。“考虑”也好,认可也罢,对吴某原量刑3-10年的有期徒刑,现在减少至一年六个月,在原有刑期内至少打了对折。

视频透过铁窗,吴某看了看我后低头不语,视频见证结束,我双眼紧闭,全身被融化了…

广州下了一夜的大雨,而22号,我内心掀起了一天的波澜,我平凡到如一粒沙砾,却是如此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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