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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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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有感于认罪认罚与缓刑制度

刑事辩护2023-07-23|人阅读

身心栖遑,却忍不住记录下这些味深杂陈的平常时光,自我淬砺永葆法律人的耿介情怀。

受理王某(化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过去三个月,开庭也已过去了两个月之久,迟迟不见一审判决。预期已久的有效辩护,随着气温的攀升,案件结果石沉大海,让人气息起伏,夜不能寐。

一切沉闷,在6月15日8点57分被打破了。

我在成都某看守所等候会见另一当事人。手机突然收到短信“中院来信,四个就王某缓刑通过了”,我揉了揉眼,拨了过去,得到了湖南省某基层法院的确认。

彼时,释放伴随的快感,我不知所措。我朝着天,发出几声前所未有的怪异的声音... 兴奋过后,我向王某的父亲通报了该消息,他也期待了太久。

然而,时光在分秒的流逝中让人心思焦灼。

王某同案四人,湖南某基层检察院建议法院判处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其余被告人适用缓刑。基层法院决定四人均适用缓刑,并上报湖南某市中院备案,不曾想到,中院的意见,同意对王某适用缓刑,但其余被告人要收监。换句话说,中院的意见不支持基层检察院的指控事实,并且完全没有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这种现象,在司法实务中不多见。

这意味着,我的辩护意见得到了基层法院和中院的支持,进而辩护目标得以实现,而同时,可以想见检察官内心的愤懑,但他即便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说“不”,某中院也已经以“答复”的方式封堵住了抗诉的通道。

我自然要为两级法院为捍卫自己“独立审判”而拍手叫好。自从“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以来,法官的“独立审判”空间实际受到了某些影响,他们不得不认真考虑由检察官主导的“认罪认罚”与辩护人及被告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这个平衡之术,不是每个法官都能运用自如。显然,本案的两级法院没有迎合检察院的指控,而是坚持了以证据裁判为标准的审判原则。

“缓刑”虽然不是无罪,却是一种具有人性化、轻缓化的执行方式,但对于检察院不同意“缓刑”的情况下, 法院要作出与之相背的判决,可谓难能可贵。

通常认为,既然中院答复可以宣告王某缓刑,那么基层法院不久将会宣判并释放王某。但由于检察院对其余被告人在庭审前自愿认罪认罚向法院提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而中院认为要收监执行。这样一来,检察院就要除王某以外的其他被告人重新作出除缓刑以外的量刑建议,或者提出概括性意见函告法院。

某基层法院迟迟没有收到检察院的函件,原本可以被早早释放的王某在看守所里又被羁押了一个月。这期间,经过与法官多次沟通,法官决定先对王某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名义上虽然是变更强制措施,而实际是将王某提前释放,最大限度避免了对王某宣告缓刑不能及时得到有效执行。

闷倦的夏日,清晨的凉意唤起我十足的精神。

7月17日9时,是我为另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开庭的时间,也是远在湖南某市的王某提前释放的日子,这一次,他是真的被提前释放了!

王某路经成都回老家,曾经许诺“办好”就视我为亲戚的王某父亲邀请我一起吃饭,我终因忙碌婉拒了。利用吃午饭的时间,我匆匆赶去见了王某父子,或许是因为环境和身份因素的不同,王某没有像看守所羁押时那样健谈,或许认为我们的渊源从他释放的一刻起就结束了。而我却不同,内心潮涌的复杂情愫难以追溯和表达,临别时,我情不自禁张开双臂和以往只能在看守所内才能相见的大个子男青年拥抱!

办案的过程,也是我倾注个人感情的时光。他们除了实施一些行为被处罚以外,有和大多数人一样的平凡经历和动人故事,他们亦或是因为特殊的成长环境导致自身的行为习惯与价值观念的扭曲,举手投足或只言片语之间,我常为他们的故事或情节面色凝重,陷入沉思。正如7.17案件,似乎法官和检察官都触摸到了我体内热血的温度而含蓄诠释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悲悯之心。

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一个日益欣欣向荣的法治国家,一个法律人,关乎一个人的自由和命运,岂能有私欲!

夏日的空气有些闷人,而我极力描摹春天原野里的一片绿洲,让自己再从容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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