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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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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是事实劳动关系

损害赔偿2015-04-10|人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2013)民一他字第16号文件改变了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聘用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认定为劳动关系的答复。现在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属劳动关系,则会被认定为实际所有人与司机之间是个人劳务关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双方的过错及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责任承担人。

附司法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

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

(2013)民一他字第16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皖民一他字第00011号《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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