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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该由谁出?

损害赔偿2011-07-30|人阅读
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该由谁出?
成都中院法官认定:同时购买交强险与商业险,确定赔偿顺序应有利于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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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邱 寒 宋怀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调结一起由该院再审提审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官的析理释法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赞同,最终申请再审方撤诉,由原审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2.9万元 。

2008年3月15日,原审被告杨某驾驶其公司的长安小客车,在通过一人行横道时,与正在行走的刘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死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不能确认当事人的责任。刘某的三个子女与杨某及其公司协商不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中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院查明,杨某所在公司在同一家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购买了限额为12万元的交强险和限额为10万元的商业险,约定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费不为商业险的赔偿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驾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对正在行走的行人未停车让行,在没有证据证明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情况下,杨某对事故负全部过错,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依照规定和其所在公司与保险公司约定,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相关损失进行赔偿。该案核定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扣除杨某及其公司已垫付的1.7万元、保险公司垫付的1万元,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11.1万余元,杨某及其公司赔偿原告方精神抚慰金3万元,驳回原告方其他诉请。

判决生效后,杨某及其公司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再审申请,认为判决由其承担的3万元也应在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约定的由保险公司赔付的责任限额内,应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该精神抚慰金的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则辩称,加上这3万元,已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其不应再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赔偿。

成都中院决定再审并提审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原审认定事实无异议,但对由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发生分歧,最终承办法官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辨法析理,耐心细致地向各方当事人仔细分析、阐释相关法律关系及法律风险,提出和解方案,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了法官的建议,并最终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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