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几年?
《刑法》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吸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吸款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以上,并且有以下情形: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3.“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1)吸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2)吸款金额2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4.“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
1)吸款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2500万元以上的
(2)吸款金额25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1500万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5.从轻、减轻以及免予刑罚的情形
(1)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