Ø 2020年4月1日起,老陈在A公司工作。A公司安排老陈和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后合同期满终止,A公司又安排老陈与C公司签了劳动合同。这期间,老陈一直在A公司工作。到2022年1月10日,老陈和C公司因故解除了劳动合同。老陈仲裁时,工龄该怎么算呢?
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提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Ø 本案中,老陈与B公司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在工作场所、工作岗位未变更情况下非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C公司工作。在B公司的工龄应合并计算在C公司工作期间,即应从2020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连续计算工龄一年零九个月,而不是单纯计算在C公司的九个月工龄。
Ø 参考案例:(2023)新0106民初15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