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气等资源属于公共服务提供,物业公司并不是上述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虽然出于管理方便的需要,供水、供电等企业会采取授权的方式委托物业公司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但水、电的供应主体始终是供水和供电企业,存在供水、供电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还是供水、供电企业和用户。物业服务合同与供水、供电合同是不同的独立的合同,涉及的是不同的当事人。物业公司并不是供水、供电合同的当事人,与用户之间并不存在供水、供电合同关系。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属于对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至于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则应当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决。物业公司滥用停水停电等措施缺乏合同依据。同样,如果业主将房屋出租后,承租人欠缴物业费、租金等费用的情况下,业主授权物业公司停水停电,也是违法的。因为物业公司应当在物业合同范围内进行物业活动,而不应介入业主与租客之间的纠纷。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当地住建局投诉,要求物业公司恢复供水供电;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恢复供水供电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