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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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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要件是什么

合同纠纷2023-05-24|人阅读

导读:

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要件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无效果效力;是合同存在缺陷且可以修正;是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三种情况内。效力待定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要件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要件如下:

  1.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无效果效力;

  2.是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

  3.是必须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三种情况,与附期限附条件、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有严格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点

  提醒,效力待定合同的特点如下: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因缺乏处分权、代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齐备。

  2.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3.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三、效力待定引起的原因是什么

  1.狭义的无权代理。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

  3.无权处分。

  4.债务承担。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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