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显然属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其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不可抗力”显然也属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其三,还应包括“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因素造成起诉人起诉超过期限的情况”,具体是指:行政机关不履行告知、送达义务或者隐瞒实情,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耽误了起诉人的起诉期限等情况;其四,还应该包括第三人与行政机关恶意串通侵犯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而起诉人一直蒙在鼓里毫不知情被耽误了起诉期限,也应当属于“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