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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起诉期限
032. 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以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作为起算时点,而非以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之日作为起算时点。
——崔某武诉乳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案(2016)最高法行申1798号
【裁判观点】
(1)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并非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起开始计算。
(2)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原告信访维权,不构成耽误法定起诉期限的正当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