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陈*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XX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终15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钦,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徐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XX,女,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上诉人严*因与被上诉人陈*钦、孔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严*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严*撤回上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8元(已缴纳4176元),由严*负担。严*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 晟
审判员 祖 辉
审判员 丁XX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