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XX、王*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XX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民终4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施XX,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XX,义乌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义乌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施XX与被上诉人**海、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XX(2018)浙0782民初16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施X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施XX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施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计2180元,由上诉人施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楼淑馨
审判员 徐肖闻
审判员 张XX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 谢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