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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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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辩护思路和要点

刑事辩护2023-07-28|人阅读

根据现存规定及判例,辩护人可以从以下角度寻找有利于嫌疑人的辩护思路,争取对醉驾者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一、采血、送检、检验流程是否规范。

《办理醉驾刑事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在实践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基本是醉驾认定的主要标准,因此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流程(采血、送检、检验)证据是审查醉驾案件证据的重要环节。

采血时,需要对采血皮肤部位进行消毒,如果消毒药品使用了醇类药品(比如酒精、安乐碘等),那么抽取血样的针头必然沾染未挥发的消毒药剂,必然影响酒精含量测试的精准度,使抽取的血样不再具备鉴定条件。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也应在三日内送检。

《指导意见》还规定,对送检的血样,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之所以严格规定检测相关流程的时限,不单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更是因为血液具有生物活性,极容易因存储时间过长、保管不当导致血液变性,使检测结果不准确,最终以证据“存疑”为由不起诉嫌疑人或判定被告人无罪。

二、醉驾是否发生在刑法规定的“道路”上。

危险驾驶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内,所以刑法规定的“道路”应当是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公共道路”,这一观点基本没有争议。但小区、广场内路段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道路”,未有统一规定。一般认为,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开放式、半开放式的小区、广场、停车场内的路段,属于公共道路;而设有岗亭并且需经物业或业主同意方可通行车辆的封闭式小区,不认为是公共道路。

即,存在醉驾行为,但不发生在公共道路上,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三、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犯,不要求行为人的驾驶行为造成实害后果,只要求嫌疑人的驾驶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社会危险性。

(一)嫌疑人醉酒程度(酒精含量)方面,一般认为酒精含量在80mg/100ml100mg/ml之间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因素之一;

(二)醉驾时空环境(醉驾时间、车辆空间位移)方面,醉酒驾驶行为发生在非交通繁忙时间段、驾驶时间短、短距离挪车或短距离行驶于车辆稀疏路段等情形,都是醉驾行为危害性的大小考量的因素,从而决定定罪与否及量刑轻重。

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在特别紧急情况且无其他可替代措施下,为了防止生命安全、重大财产损失受到威胁,送病人就医入院、处理特别紧急事宜过程中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般不能认为行为人具有醉驾的主观恶意,即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其他法定、酌定量刑情节。

醉驾行为人具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的,可以法定从轻;有受害人的,积极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可以酌定从轻。

五、争取从轻处理,往往在多种从轻情节共同作用下效果显著,且不能有《办理醉驾刑事意见》规定的醉驾从重处罚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如存在上列情形,说明醉驾行为的危险性较大,争取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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