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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

婚姻家庭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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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分权。当其中一方擅自处分时,第三人能否取得共有房产的所有权呢?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处分共有房产,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或追认才合法有效,擅自处分、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都是无权处分行为。另外,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规定了善意取得条款,即第三人对于财产的权利状况不知情;交易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如若受让方不符合这三款规定,则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明确了无权处分合同不因未取得处分权而无效,这一合同效力的变化实质上也是保护了与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无权处分人须依据合同向相对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相对人的权利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同时,对无权处分人苛以违约责任也起到了惩戒作用,增加其无权处分行为的风险成本,切实保障交易安全。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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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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