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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分手后,是否可以追回恋爱期间的转账呢?

民间借贷2023-12-18|人阅读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经常会通过送礼物、发红包和转账等方式来表达感情。那么双方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将恋爱期间的转账返还呢?

近日某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昔日的恋人某返还双方恋爱期间的转账共计50万余元。法院最终认定其中的50万元属于民间借贷,某应向某偿还。原告某与被告某于20137月至20159月期间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共向某转款5万余元。另外,某花费10万元为王某支付购买机动车的定金款;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某账户转款2笔、共计40万元用于买房。法院认为,二人恋爱期间,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对方转账达50万余元,某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中,包括520元、1314元、5200元、6666元、8888元等金额,上述金额均低于1万元,结合某以往转账的数额等情况,可以认定为这些是双方恋爱期间的赠与。其他金额共计50万元,某主张大额转账均为某的借款,而某主张均系某的赠与,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进一步结合双方对50万元的用途陈述等,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转账目的、转账数额等因素,法院最终认定某与某就案涉50万元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某应向某偿还50万元。法官解析,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的转账行为应当结合转账的时间、金额、用途以及双方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按照日常生活规律,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如购买衣物,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520”“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以及符合当事人收入水平的小额转账等,应当认为是维系双方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宜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但对于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应考虑转账行为的目的、日常生活经验、善良风俗、各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所以,情侣在享受爱情的同时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转账、红包最好注明用途,避免日后发生法律纠纷。

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赠与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对于金额较大,明显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的部分馈赠,不同于一般的财物赠与,双方虽在成立赠与合同当时没有明示,但双方都明白大额财物的馈赠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是双方当事人成立该赠与法律关系的目的,双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即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上附了解除条件,自条件成就(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时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向赠与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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