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1. 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根据实际发生的数额凭票据确定)。2.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以工资流水记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等进行确定),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无固定收入,可以参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期限确定。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如果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准)。5.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6.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8. 残疾辅助器具费:为残疾受害人购买辅助器具的费用,根据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确定。9. 丧葬费:对因伤害导致死亡的受害人,其家属可要求的丧葬费用,通常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计算。10. 死亡赔偿金:对死亡受害人家属的赔偿,通常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死亡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11. 被扶养人生活费:当个人因人身伤害导致残疾或死亡,无法履行对特定亲属的抚养责任时,法律规定了对这些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进行经济补偿。12. 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精神上遭受的创伤进行的赔偿,具体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备注:上述赔偿项目和计算方式可能会根据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最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