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2.有下列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