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2024年7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调整认缴出资期限的过渡期安排,体现了政府积极构建包容的制度环境,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是重大利好,具体规定如下: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