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者没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行使任何股东权益,不应将其视为法律上的股东,继而不应当赋予其任何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实践中,法院对冒名股东的认定适用较为严格的审查标准,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1.审查主张被冒名者是否存在成为公司股东的动机。同时,严格审查主张被冒名者是否存在逃废债的动机,避免损害公司已知或未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设立公司时所提交资料上的签名是否为本人签字,如非本人签字是否为授意签字。
3.被冒名者需初步举证证明冒名者未经授权持有其身份证原件,应提供在被冒名登记期间遗失身份证的报失证明原件等。
4.被冒名者对工商登记等事宜是否知情,如果其知情但未反对的,则不应被认定为冒名登记。
5.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被冒名登记的股东与冒名股东或其他股东的关系,以及被冒名登记股东的身份、财产情况,被冒名登记的股东是否参与公司管理、是否参加过股东会,是否有分红等因素进行判断。主张被冒名者应就冒名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