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单方面降薪,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变更的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N+1的补偿;
劳动者不同意公司的降薪要求,要求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
如果到下一个或者下两个发薪日,发现公司确实拖欠工资,那么劳动者首先去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未足额发放工资,劳动监察大队与公司沟通限期足额发放,但还不发放,且公司存在恶意(比如账面明明有可以支付的钱),劳动者可以提起仲裁,主张被迫离职,如果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拖欠工资属于非恶意,那么公司需要赔偿N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